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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7-27 10:46:24

1.我国商标法已经允许将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而三维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前提条件之一仍然是其具有显著性,对于一种商品的形状而言,如果消费者看到之后只能想到一种商品本身,而不认为其能够指示商品的来源,则这种形状就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被注册为立体商标。

2.我国《商标法》除了在第11条规定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外,还在第12条针对三维标志的注册专门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知识产权律师:“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显著性的一种特定情形,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功用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它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为该形状仅能使消费者用于寻找所需的商品,而不是用于判断商品的提供者;而且允许其注册为商标会剥夺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例如,普通灯泡的形状就是一个带有弧度的椭圆形,如果允许将一个立体灯泡注册为一家灯泡制造商的商标,则意味着其他灯泡制造商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灯泡的通常立体外形来说明自己经营 的产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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