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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注册商标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而被宣告无效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8-08 12:51:28

知识产权律师: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注册商标在注册时就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即认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弛名商标)、第15条(禁止代理 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第16条(禁止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第30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31条(先申请原则)和第32条(禁止商标注册损害其他在先权利,禁止抢注特定未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由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是基于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即其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故不能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之所以设置5年的时间限制,是因为商标在注册时已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开,该公告具有推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晓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效力。同时,在接下来的5年内,商标通过使用也能使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机会知晓,如果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未能及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则可推定其已经默许该商标的注册,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由此丧失了在今后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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