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法》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所以对于产品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于专利产品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5项权利。
(2)制造权、使用权:专利权人有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专利产品,即意味着其已经认可购买者使用专利产品,但是,如果有人擅自制造专利产品或销售该专利产品,购买者即使并不知道该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也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否则,将构成对使用权的侵犯;这是因为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与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不同,并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利权控制的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过错只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而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3)权利用尽: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专利产品之后,购买者就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对购得的专利产品进行转售。
(4)许诺销售权:是指以作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平行进口:《专利法》69条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进口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等于承认了“平等进口”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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