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称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的特征。
本案中,根据索尼爱立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索爱”已经成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及其未注册商标“索尼爱立信”简称,且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相关...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处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
被告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5日在先取得在重庆市地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和禁止权(即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而原告于2001年2月7日在后取得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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