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微信表情和红包著作权纠纷案:“吹牛”侵权,腾讯获赔40万-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法律咨询_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网
13911525319
今日推荐 recommend
当前位置 > 首页 > 今日推荐
13911525319
huangjibao@zhihuanlaw.com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001A室 知寰律师事务所

首例涉微信表情和红包著作权纠纷案:“吹牛”侵权,腾讯获赔40万

作者:转载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9-07-22 20:53:20


7月19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腾讯”)诉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侵权案,案件最终以青曙理赔腾讯40万元侵权赔偿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告结。

对腾讯而言,这并非首次因侵权争端与业内公司对簿公堂。但这是首例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

知识产权律师了解到,时下著作权纠纷案常有发生,原创主体维权意识渐浓,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如何界定“创造性劳动”与侵权并作出适当裁量,在互联网时代并不容易。

01

审判:“吹牛”被诉摹仿“微信红包”

今年初,原告方腾讯一纸诉状将被告方青曙送上法庭。腾讯称,被告方青曙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由腾讯方创作完成的6个微信表情,该行为侵犯了其创作微信表情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除微信表情外,腾讯对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微信红包相关界面设计享有著作权,而青曙旗下开发运营的“吹牛”软件在提供红包收发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的红包聊天气泡和收发界面与腾讯主张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腾讯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此同时,青曙开发的“吹牛”聊天软件通过整体抄袭、摹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和微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该行为涉嫌攀附腾讯产品竞争优势,通过“搭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城市信用原则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今年4月,腾讯要求青曙就其侵犯网络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不正当竞争牟利的行为赔付500万元。

7月19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院方表示,考虑到腾讯旗下开发的微信社交软件的社会影响力以及侵害著作权行为及带来的损失,和青曙旗下社交软件“吹牛”在微信界面装潢基础上做出了微小创新,酌情考量之下,法院判决青曙理赔腾讯侵权赔偿40万元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与此同时,驳回腾讯方较大数额索赔请求。

此外,青曙需在赔偿资金与停用软件的同时,在其公司官网页面发布声明,以减少对于腾讯的损失。

02

抗辩:电子红包并非腾讯原创?

双方僵持数月,重点针对侵权行为的细节裁量各执一词。青曙方面对其未经许可使用腾讯微信表情的侵权行为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对其“盗用微信电子红包设计元素”的裁量提出异议,称腾讯旗下微信红包软件在诞生之前,网络已开始盛行相关类似电子红包,对于电子红包的美术设计,腾讯并非原创;其次,腾讯旗下微信电子红包的设计元素沿用了传统纸质红包的设计元素,属于公有元素,故其侵权判定不应成立。

对此,法院方回应称,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本案中,腾讯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证明其为微信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此外,腾讯还提交了创作底稿、微信更新日志截图及网络文章等予以佐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形成证据链。

对于微信红包借用传统纸质红包公有元素,非微信独创的辩词,法院方对微信红包开启页、微信红包聊天气泡与电子红包相关页面做了对比分析。双方均采用了红色、长方形等传统实体红包的基本特性元素,但在颜色搭配与变化、文字、线条的排列组合与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这些差异,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同时,法院将微信红包开启页与“吹牛”软件红包开启页分别进行对比,发现被告红包开启页在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云红包”开启页的黄色圆形中系指纹图样,不足以形成证据上的整体差异,使得二者设计构成实体性相似。

而其电子红包聊天气泡亦然,与微信设计区别仅在于被告电子红包白色框内含有“吹牛”红包字样,设计构成实体性相似。而“吹牛”用户体量较大,商业运营角度来看,损害了腾讯经济利益,青曙侵犯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

ADDRESS
电话:13911525319
邮箱:huangjibao@zhihuanlaw.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001A室 知寰律师事务所

Always put the interests of customers first, focus on solving maj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sues, only to accept the value of the client commission, attention to their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ideals, to become an expe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yers and make unremitting efforts.

本网站内所有内容均属黄继保知识产权律师版权所有 京ICP备0910350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