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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外观设计授权的新颖性要求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6-27 16:45:27

知识产权律师:


1.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指对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相比是“新”的设计,即不属于现有设计,即在有设计中,没有与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2.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所属类别,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判断一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时,只能将对比范围限于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

3.判断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作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主体的规定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对其审查基于审查员的判断;而外观设计是对产品作出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并不是技术方案,其主要作用在于对消费者产生视觉上的吸引力,应当以消费者作为判断的主体;因此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一般消费者”被假定为对外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同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微小变化。

4.如果一项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素,包括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与现有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则两者相同;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在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或在使用时看不到或不容易看到的部分,则两者实质相同;设计空间限制也是考虑一项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的区别是否会对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设计特定产品的外观时的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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