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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继保律师代理桂林小南国二审与上海小南国达成和解,南北“小南国”之争落下帷幕

作者:admin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6-06 12:28:17

近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调解下,黄继保律师代理的桂林小南国饮业有限公司(简称桂林小南国)与上海融怡商贸有限公司(“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小南国”、“上海小南国”等商标权利主体,简称上海小南国)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桂林小南国停用“小南国”字号的判项,桂林小南国继续使用包含“小南国”的公司名称,争议两年之久的南北“小南国”之争落下帷幕。

一、争议的源起

2000年4月上海小南国在“餐馆、旅馆”等类属上申请注册“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2004年3月申请注册“小南国”商标;2010年9月申请注册“上海小南国”商标。其中“小南国”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广西、桂林自古以来被称为“南国”,《南国早报》是当地政府机关报。当地公园、植物园种满红豆树,“红豆生南国”的诗句是其形象的写照。基于此,桂林小南国的创始人谢一佳女士有意创办含有当地特色的“南国”餐馆,又认为加上前缀“小”称为“小南国”更能彰显亲民、实惠的特点,“桂林市小南国餐馆”应运而生。桂林市小南国餐馆于2002年1月注册设立,并在门头、招牌、店内装饰上标识“小南国”;2003年11月更名为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陆续开设了系列分公司。桂林小南国主营桂林本土家常菜,2006年9月开始开始在桂林市和广西区获得各类荣誉,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2021年3月,上海小南国依据上述商标,主张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和“小南国”公司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决内容及存在的争议

2022年9月,海淀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认为桂林小南国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停用“小南国”标识以及包含“小南国”的公司名称,并承担一定赔偿。

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由于上海小南国享有在先的“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小南国”是该两枚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及字号的行为,与“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黄继保律师作为桂林小南国的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桂林小南国过于严苛,特别是要求桂林小南国停用公司字号没有依据,于是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黄继保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桂林小南国将“小南国”作为企业名称注册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属善意使用,桂林小南国于2002年1月注册“小南国”企业名称,至今已经持续使用20余年,并取得很多荣誉,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与“小南国”标识、字号区别明显,多了“海派”、“王氏”作为定语修饰,消费者不会将“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南国”与之相混淆。

(三)现有裁判规则是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存在搭便车的恶意,方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不属于此类型。

(四)上海小南国不能证明,在2002年1月“桂林市小南国酒家”注册之前,“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在餐饮行业已经使用并在全国及广西、桂林地区为人所熟知。

三、力促二审法院主持调解

二审受理之后,“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商标因为三年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撤销。而一审判决正是依据这两枚商标,判决桂林小南国不具有在先字号权,也不构成标识在先使用。

二审程序中,黄继保律师再次陈明一审判决存在争议的地方,特别是停用桂林小南国字号的不合理。而且,“王氏小南国”、“海派小南国”已经被撤销,上海小南国怠于使用商标,被撤销的商标依法不应该成为桂林小南国在先字号权和标识在先使用的权利障碍。在与二审法官的沟通中,黄律师请求法官基于本案事实,关注民生,不能简单走流程了事,至少应保留桂林小南国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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