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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已经经过行政程序认定的,不应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作者: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来源: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18-04-28 14:48:45

案件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南京大学出版社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前,资阳工商局应亚新公司的请求,已就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的行为予以立案。一审立案后,资阳工商局对南京大学出版社作出行政处罚。南京大学出版社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得到最终确认。但南京大学出版社既不要求资阳工商局组织听证,也不对资阳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却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应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左健,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大学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知识产权律师

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6月26日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05年出版了《奥数一点通》系列小学生数学学习辅助用书。该套丛书以对数学问题进行点拨的方式帮助小学生理顺解题思路。为表现这一特点,在丛书的书名中使用了“一点通”三字。经查询,亚新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中获得了“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与亚新公司函件往来,亚新公司认为南京大学出版社使用“一点通”侵犯了亚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南京大学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南京大学出版社认为,其使用《奥数一点通》作为书名,并不构成对亚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亚新公司的行为使南京大学出版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了影响,请求法院确认南京大学出版社使用《奥数一点通》书名出版系列图书没有侵犯亚新公司的“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

亚新公司一审中未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立案前,湖南省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以下简称资阳工商局)已对南京大学出版社在资阳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资阳工商局于2007年5月21日向南京大学出版社发出《听证告知书》,通知南京大学出版社在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资阳工商局在本案立案后的2007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京大学出版社在《奥数一点通》丛书中突出使用“一点通”文字,侵犯了亚新公司“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南京大学出版社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

另,南京大学出版社在本案起诉时只提交了亚新公司给其的回函作为立案证据,而未提交因出版《奥数一点通》系列书籍受到资阳工商局查处的相关材料,没有披露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资阳工商局查处的相关事实。案件受理后,因一审法院要求,南京大学出版社先后提交了资阳工商局2007年5月21日发出的《听证告知书》及2007年7月16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南京大学出版社的相关权利在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救济,其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理由:1、本案虽然为请求确定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但审理的对象是南京大学出版社使用《奥数一点通》书名出版系列图书是否侵犯了亚新公司涉案“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行政查处审查的内容重复。2、资阳工商局应亚新公司的请求,先于本案就南京大学出版社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亚新公司的“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行政处理,并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亚新公司“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送达了南京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该行政程序并陈述自己的意见。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亦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知识产权律师3、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故资阳工商局有权依据亚新公司的请求对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本案“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理。4、确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的目的,在于限制商标注册人滥用权利,并为因滥用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救济。本案中,虽然亚新公司认为南京大学出版社在《奥数一点通》丛书中使用“一点通”侵犯了其“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南京大学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但这是在行政程序启动后,亚新公司因南京大学出版社主动通过函件与亚新公司“沟通使用一点通商标”而给的回函,并非滥用权利。同时,商标注册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查处商标侵权程序是依法维权行为,被查处人不能据此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民事诉讼。

综上,本案所涉纠纷已由资阳工商局立案和处理,南京大学出版社的相关权利可依法得到相应的法律程序救济;南京大学出版社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

南京大学出版社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一、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1、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依法进行的事由。2、资阳工商局的立案和处理,是行政机关依其职能对市场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而本案是民事诉讼,涉及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犯。法律没有规定民事程序应以行政处罚程序为前提,更未规定行政处罚优先于民事程序,故一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已处理为由驳回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起诉于法无据。二、法律并未规定不侵权之诉须针对权利主体“滥用权利”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为“确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的目的在于限制商标注册人滥用权利,并为因滥用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救济”,以本案亚新公司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为由驳回南京大学出版社起诉不当。三、一审裁定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亚新公司未答辩。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辅助救济手段,因此对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只有在权利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而被控侵权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权利人的警告行为可能对被控侵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才能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经过行政程序或权利人已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则不应再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南京大学出版社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前,资阳工商局应亚新公司的请求,已就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的行为予以立案。一审立案后,资阳工商局对南京大学出版社作出行政处罚。南京大学出版社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得到最终确认。但南京大学出版社既不要求资阳工商局组织听证,也不对资阳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却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南京大学出版社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南京大学出版社上诉认为一审裁定收取案件受理费不当,知识产权律师一审法院对此已下发裁定予以补正,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南京大学出版社关于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苏民三终字第0052号


参考书目: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第1版,主编:吴汉东 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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