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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当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多项技术特征,实质上为不同技术方案时,应就不同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中

作者: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来源: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19-02-18 21:32:57

案件要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再强调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上述两个技术特征的结构a和结构b中,a是主要和重要的,因而主张被告的被控同类产品也属于等同侵权。而同时被告在答辩中也多次提出对原告专利结构中a的公知技术抗辩主张,并为此进行了大量取证。等同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是分别有利于原告和被告的不同判定和处理原则,但其所针对的和适用的客体范围不同:前者所针对和设计的是在双方技术方案中相互对应的技术特征间的关系,后者针对的是双方的技术方案间的关系,因此在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目前普遍认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界限是,用于抗辩的公知技术应该是一个独立和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是技术特征,也不能是由不同的技术特征相互拼凑组合后才能形成一个所谓的技术方案,同样被抗辩的专利权内容,也应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将这两个技术方案进行一对一比较。

本案原告刘庆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并结合其说明书和解释,可以明确看出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两个发明点a和b,无论是从各自的结构组成形式,结构上的相互关系,以及分别与各自的周围结构关系上,到各自技术功能的实现和完成,在各自所能产生和体现的相应技术效果上,都是互不相关而存在的两个独立和完整的结构系统,其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外在和内在的相互联系性,因此,他们虽然都是以技术特征的方式出现,或被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但实际上却应该属于两个在技术任务、技术措施和技术效果上都毫不相关,而不具有单一性的两个各自独立和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应当运用公知技术抗辩的原则,来判断是否侵权及采用与技术方案与技术方案进行1对1的比较,基本原则和做法包括,第一步判断原告专利权中由被告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所针对的全部技术内容属于技术特征,还是属于技术方案;第2步确认被告提出的用于抗辩的公知技术方案,确定是在不同的在先公开文献中都分别都已有清楚详细的完整记载,第3步,再经上述确认后的两个技术方案,已全面覆盖的方式进行比对。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33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相应案例:

原告刘庆范,男,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住(略)。

被告温州市工程机械厂。

原告刘庆范与被告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蜀信中心)、被告温州市工程机械厂(以下简称温州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庆范及特别授权代理人胡松涛、杨志敏,被告蜀信中心特别授权代理人张茂生、一般授权代理人吴继道,被告温州机械厂特别授权代理人吴继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庆范诉称:1998年8月4日,刘庆范将其开发的“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于1999年9月4日授予了刘庆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18028.4。近期,刘庆范发现由温州机械厂生产的、蜀信中心销售的水泥混凝土摊铺整平机侵犯了刘庆范所享有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据此,刘庆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刘庆范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刘庆范为证明其依法享有ZL98218028.4号,即“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本证证据材料:

1、1999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给刘庆范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8218028.4号。

2、2000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收据中载明:专利号为ZL98218028.4号。3、2001年6月26日,专利检索报告证明及专利号为ZL98218028.4号的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原告刘庆范为证明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侵犯了其享有的“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本证证据材料:

4、1999年第21期中国公路半月刊。

5、温州机械厂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整平机的广告宣传。

6、2000年第11期公路期刊。

7、2000年第23期中国公路期刊。

8、2001年第1期中国公路半月刊。

9、2000年7月28日,蜀信中心与自贡市第七路桥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10、2000年10月23日,蜀信中心给自贡市第七路桥工程公司出具的四川省成都市商业批发发票。

11、刘庆范指控的温州机械厂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即:“温工”牌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整平机)的照片6张。

12、2000年12月8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昌永作的调查笔录。

13、2000年12月8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钟进作的调查笔录。

14、2001年6月9日,安多梅出具的证明。

15、2001年1月6日,罗建清出具的证明。

16、2001年4月21日,温州机械厂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复函。

17、200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薄副本。

原告为证明其提出的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本证证据材料:

18、北戴河路矿机械厂混凝土摊铺整平机及其他路矿机械产品销售价格表。

19、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温州工程机械厂产品价格表。

20、温州机械厂专利侵权差旅费汇总表。

被告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辩称,温州机械厂生产的“温工”牌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整平机并未侵犯刘庆范享有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理由之一为,温州机械厂于1995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水泥混凝土道路施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5219757.X,并于1996年8月21日授权公告。刘庆范享有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技术内容绝大部分取自于温州机械厂享有的ZL95219757.X号实用新型专利;其二,温州机械厂生产的“温工”牌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整平机与刘庆范享有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不相同,亦不等同。被告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为证明温州机械厂生产的“温工”牌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整平机与刘庆范享有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不相同,亦不等同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反证证据材料:

1、1988年9月,由日本道路协会编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施工纲要》。

2、1991年11月,由交通部水泥混凝土路面推广小组编、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施工与养护》。

3、1998年5月,由何挺继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建筑机械手册》。

4、温州机械厂生产的被刘庆范指控的侵权产品(即“温工”牌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整平机)照片7张,以及该产品的设计图 纸。

5、1996年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给温州机械厂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5219757.X,以及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本院根据原告刘庆范、被告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的申请,2001年10月25日依法对原告刘庆范所指控的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19张)。

对原告刘庆范、被告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提交的本证与反证证据材料,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对刘庆范提交的证据材料1-11、16、17不持异议,对证据材料12、13、18、19的证明力持异议,对证据材料14、15的客观性、合法性持异议;对证据材料18的合法性、关联性持异议;刘庆范对温州机械厂提交的证据材料1-5的证明力持异议;刘庆范、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均不持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的证据材料,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提出异议的本证证据材料12-15、16-18因其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关联系,且又无相应的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刘庆范提出异议的反证证据材料1-4,因该证据材料经庭审查明,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刘庆范提出异议的反证证据材料5,因其与待证案件事实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关联系,故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本案的上述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一、1998年8月4日,刘庆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9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刘庆范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18028.4,且于1999年10月6日以授权公告号CN2342015Y公告。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该摊铺机包括由固定在两侧的台板(4、5)底下的带有轴承座与链轮的两个行走压平辊(1、2)及一个偏心振动辊(3)、一侧台板(4)上设有电动机(6)、减速机(8)、链轮轴(10)及套配有联动行走压平辊(1、2)的皮带(7)与链条(9、11)、另一侧台板(5)上设有电动机(12)、链轮轴(14)及套配有联动行走压平辊(1、2)的皮带(7)与链条(9、11),另一侧台板(5)设有电动机(12),链轮轴(14)及套配有联动偏心振动辊(3)的皮带(13)与链条(15)等构成。其特征在于:在偏心振动辊(3)的前方设置有带左右螺旋叶片的整平辊(16)、两行走压平辊(1、2)之间设有由轴套(20)与轴(22)固定的后支撑轮(21)的侧台板(4)的前端设有由轴套(23)与轴(24)固定的前支撑轮(25),前后支撑轮(25、21)由踏板杠杆(26)通过三连杆(27、28、29)连接,连杆(28)与台板(4)上支持架(31)由轴(30)相连接。其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于上述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目前使用的混凝土摊铺机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因人工整平的混凝土料高低不平,摊铺机前推时由于偏心振动辊反转,将挤压出的泥浆流至凹处添平,凝固后造成高处漏砂裂纹,凹处缩坑裂纹;二是在靠提起三条辊中间的一条辊的一头以减少摩擦力的方式改变方向时,因混凝土高低不平造成阻力不同而改变不了方向。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避免了漏砂和缩坑现象,转向灵敏、操作轻便,节省了费用,提高了功效。同时,说明书明确提出了其发明目的的实现,是在现有摊铺机的结构基础上,通过在原有摊铺机的偏心振动辊前方设置有带左右螺旋叶片的整平辊和两行走压平辊之间及同侧台板前端各设有一个支撑轮,便可达到整平与转向的功能,并保持原有的功能。知识产权律师

二、本案被指控的温州机械厂生产、销售的“温工”牌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整平机与刘庆范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系同类产品。其结构特征是:A、具有目前同类摊铺机所共有的基本结构,包括:固定在两侧台板底下的带有轴承座与链轮的两个行走压平辊及一个偏心振动辊;在一侧台板上设有电动机、减速机、链轮轴及套配有联动行走压平辊的皮带与链条,在另一侧台板上设有电动机、链轮轴及套配有联动偏心振动辊的皮带与链条等。该基本结构与刘庆范专利相同。B、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设置有一带左右螺旋叶片的整平辊,用于推平多余的混凝土;其结构以及在摊铺机上的设置形式与刘庆范专利相同,对多余水泥混凝土进行推摊的工作原理和过程也与刘庆范专利相同。C、转向结构为:在前压平辊的一端设有一个由操纵手柄控制的笼罩式刹车结构,其横截面为包绕在前压平辊周面外的圆弧柱面状,在圆弧的两端处并设有刹车片。其转向时的工作原理和过程是:正常行走时,刹车片和模板不接触;转向时,扳动手柄使刹车笼罩转动,则一端刹车片和模板接触被刹车而停止转动,由辊另一端的转动实现转向。这一结构形式、设置方式及其工作过程和原理均与刘庆范的专利不同。

三、经过对刘庆范享有的“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分析可知,作为该专利发明点的两个技术特征,即转向和整平,在技术结构和技术功能上是以无相互关联的两个独立技术的特征存在于整体产品中。

四、刘庆范享有的“一种能整平和转向的混凝土摊铺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发明点之一提出的一个技术特征,即为推平多余混凝土而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设置的带螺旋叶片的整平辊,在1988年9月(1984年修订版),由日本道路协会编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施工纲要》,1991年11月,由交通部水泥混凝土推广小组编、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施工与养护》,1998年5月,由何挺继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筑路机械手册》上公开;且上述三份书中对关于“螺旋式摊铺机”和“螺旋叶片布料装置”的部分,分别都以辅有结构图和文字说明的方式记载了同样的内容。内容为:该螺旋叶片装置一般横向安装在机器的正前方,其轴线平行于路基表面,高度可以随机调整,螺旋叶片的直径通常为40~50厘米;其工作方式是通过螺旋叶片的正反旋转,或者是由中间向两边分、可正反方向旋转的螺旋叶片,将混凝土向任意方向摊铺,能有效地消除卸料过程中形成的离析和密度不均匀现象,并指出这是其突出的优点之一。同时,查明刘庆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温州机械厂的产品中为推平多余混凝土而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设置的带螺旋叶片整平辊的这一技术特征,无论是结构、在整体产品中的设置位置、方式及其与相邻结构的关系上,还是在工作过程和原理以及所产生的技术功能和效果上,与上述文献公开的内容并无实质性差别,并且均没有产生能超出上述文献所公开内容的其它新的技术功能和效果。知识产权律师

五、查明,温州机械厂享有的专利号为ZL95219757.X实用新型专利,因其未按规定缴纳年费,于1998年8月14日终止。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内容所确定的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概括为:1、台板底下带有轴承座与链轮的两个行走压平辊及一个偏心振动辊;在一侧的台板上设有电动机、减速机、链轮轴及套配有联动行走压平辊的皮带与链条,在另一侧的台板上设有电动机、链轮轴及套配有联动偏心振动辊的皮带与链条等;2、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设置有带左右螺旋叶片的整平辊,用于推平多余的混凝土,是其作出改进的一个发明点;3、在两行走压平辊之间还设有由轴套与轴固定的后支撑轮,在同侧台板的前端又设有由轴套与轴固定的前支撑轮;前、后两个支撑轮由踏板杠杆通过三连杆连接,其中的连杆与台板上的支持架由轴相连接,用于使摊铺机转向,是其作出改进的另一个发明点。根据刘庆范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上述结构摊铺机的基本工作过程和原理是:①压平辊和偏心振动辊分别以目前现有的摊铺机同样的方式行走压平路面和击打路面;②随着整平辊叶片的旋转,将水泥混凝土的多余部分前推、横推,使低凹处添平再经偏心振动辊击打振实,从而避免了漏砂,缩坑现象;③转向时,踏下踏板杠杆,通过三连杆结构使前后两支撑轮由斜角支落在模板上变为垂直于模板,将四个转动辊的一头全部支离模板而脱离轨道失去推动力,通过辊轴另一侧的前进而改变方向。上述技术特征形式的摊铺机的优点是:不会过多的增加摊铺机生产成本,制作容易,安装方便,操作时转向灵活,节省了人力物力,保证了施工质量。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为振平和转向。

二、刘庆范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温州机械厂的产品均属于水泥类混凝土摊铺机,其结构上的共同点表现为:第一,都具有目前同类摊铺机所共有的基本结构,包括:固定在两侧台板底下的带有轴承座与链轮的两个行走压平辊及一个偏心振动辊;在一侧台板上有电动机、减速机、链轮轴及套配有联动行走压平辊的皮带与链条,另一侧台板上设有电动机、链轮轴及套配有联动偏心振动辊的皮带与链条等。第二,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都设置有一带左右螺旋叶片的整平辊,用于推平多余的混凝土。二者结构的差别在于转向结构和设置方式及相应的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刘庆范专利采用的是与目前现有摊铺机相同工作原理的转向结构,即:通过踏板杠杆及三连杆结构操纵的前后支撑轮,使各转动辊以一头全部悬空的方式失去前进动力实现转变方向,温州机械厂的产品采用的是刹车原理的结构形式,用笼罩式刹车机构使转动辊中的前转动辊的一头停止转动但不脱离模板而实现转变方向。知识产权律师

三、刘庆范专利和温州机械厂的产品中都具有的、也是刘庆范专利作为发明点之一提出的一个技术特征,即为推平多余混凝土而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设置的带螺旋叶片的整平辊,该技术特征在1988年9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施工纲要》、1991年11月,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施工与养护》、1998年5月,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筑路机械手册》中均以辅有结构图和文字说明的方式记载了同样的内容,内容为:该螺旋叶片装置一般横向安装在机器的正前方,其轴线平行于路基表面,高度可以随机调整,螺旋叶片的直径通常为40~50厘米;其工作方式是通过螺旋叶片的正反旋转,或是由中间向两边分、可正反方向旋转的螺旋叶片,将混凝土向任意方向摊铺,能有效地消除卸料过程中形成的离析和密度不均匀现象,并指出这是其突出的优点之一。且上述记载均早于刘庆范专利申请日。由于刘庆范的专利和温州机械厂的产品中为推平多余混凝土而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设置的带螺旋叶片的整平辊的这一技术特征,无论是其结构在整体产品中的设置位置、方式及其与相邻结构的关系上,还是其工作过程和原理以及所产生的技术功能和效果上,与上述文献公开的内容并无实质性差别,并且都没有产生超出上述文献所公开内容的其它新的技术功能和效果;同时,上述技术特征与转向结构在技术结构和技术功能上也都是以无相互关联的独立技术特征存在于整体产品中,因此刘庆范的专利和温州机械厂的产品中在偏心振动辊的前方设置的带螺旋叶片的整平辊这一技术特征,应该认定为是对现有摊铺机中属于已常规公知技术的沿用。由于刘庆范专利的另一发明点即转向上与温州机械厂的产品在技术结构特征上有实质差别,即二者的转向结构分别是对现有摊铺机的转向结构作出的不同技术改进,但在结构的设置方式及相应的工作过程和工作原理均完全不同。因此,温州机械厂的产品与刘庆范的专利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蜀信中心、温州机械厂没有侵犯刘庆范的专利权。

四、温州机械厂在答辩中提出的刘庆范享有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技术,绝大部分取自于其享有的ZL95219757.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张;因庭审查明温州机械厂享有的ZL95219757.X实用新型专利,因未按期缴纳年费,已于1998年8月14日终止,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庆范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知初字第22号


参考书目: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第1版,主编:吴汉东 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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